:::

114年度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轄管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計畫撰寫案成果報告書

  本處所轄管之文化資產,包含已撥用並取得所有權之國有財產,以及本處以「使用借貸」、「地上權設定」、「租賃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等方式,取得地上物使用管理權限之私有建築物。統計截至113年10月底,計有16棟歷史建築及3處縣定古蹟,另於1處聚落建築群中取得13棟建築之使用管理權。其活化利用形式包含展示館、民宿賣店標租等,實務經營與管理具有不同型態。
為符合相關文化資產法規並妥善辦理管理維護作業,爰於114年委託具備調查、評估、測繪及各式圖面製作等專業技術之專業廠商,協助完成本處轄管歷史建築及古蹟之管理維護計畫,並檢討既有計畫之執行情形,進行基礎資料建置,同時提升民宿、賣店主人及管理單位撰寫與檢討改善之能力。相關計畫內容亦可提供管理經營者於實務管理維護文化資產時參考,以延長各文化資產之保存年限。
為落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工作,並兼顧保存與活化利用其文化歷史價值,於114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第2項「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同法第30條第2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辦理園區範圍內黃濟古厝、黃紹光宅、水頭417地號洋樓、歐陽鐘遠洋樓及北山李氏兄弟洋樓等5棟縣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撰寫作業。